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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发布商品房投诉典型案例 消费者频遇履约难

中财网  2017-03-15 07:36

[摘要]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新一批典型投诉案例显示,商品房投诉居高不下,且调解赔偿难,已经成为困扰消费者买房的大难题。

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新一批典型投诉案例显示,商品房投诉居高不下,且调解赔偿难,已经成为困扰消费者买房的大难题。

统计显示,2016年安徽省消保委共接到房屋及建材类投诉案件728件,占6.56%。投诉内容集中反映在: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,出现渗水、透寒、墙体开裂现象,部分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,违约不按时支付违约金定金不退等。其中,大部分案例存在开发商不配合调解,消费者的诉求难以满足的情况。

典型案例显示,滁州市消费者王某于2016年6月19日在某房产公司交付10000元定金订购一套商品房,该公司承诺“无理由退房”。经实地看房后,消费者对房屋的位置不满意,第二天就向该公司请求无理由退房。销售人员先要求消费者交付首付款并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》后才能退款,随后又要求消费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才可以退房。经滁州市消保委调解,房地产公司全部退还王先生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26745元,并给予王先生适当礼品作为补偿。

不履行购房合同案也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。2016年10月25日,宿州市埇桥区市民陈先生投诉,反映其10月2日在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订购房屋(别墅)一套,原价10430/平米,双方商定优惠9.3折后为9700元/平米,并签订购房协议书,陈先生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。10月22日,陈先生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,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.3折改为9.5折,并称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,且公司决定10月30日恢复原价。双方发生纠纷,协商无果。

埇桥区市场监管12315中心接诉后,确认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十条、第四十二条和百零七条,及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,该公司的行为属违规操作。经调解,该公司同意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,按9.3折扣价售房,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。

对此,安徽省消保委提示消费者,房屋买卖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,如遇到定金不退、擅自提价、超期交房等不履行合同问题时,可及时向当地消费者保护部门投诉,维护自身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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