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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

蚌埠房天下  2017-08-14 09:02

[摘要]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,标志着我市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走出了第一步。

为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法,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。记者从8月11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,标志着我市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走出了步。

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套上了法律“紧箍咒”

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共分为九章五十条。对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、车辆、摊点、广告设施和标识、施工场地以及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问题予以了明确。特别是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包括两轮摩托和机动三轮车不得载客营运,不得露天烧烤,幼儿园、中小学校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摊点,临时菜市场不得经营畜禽、水产品、生肉、屠宰;公厕全天免费开放;市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等,都套上了法律的“紧箍咒”。

“条例有很多提法是创设性的。”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、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雪梅介绍说,条例不仅明确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政府本级财政预算,而且提出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,负责组织协调、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。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法,对违法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。“比如第三十七条中写明,公共场所禁止吸烟,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”她介绍说。

为职权划清界限 管理部门不能再“踢皮球”

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,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向来是个大问题。对此,条例中突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相协调,通过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联动协调,增强了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。“条例第七条规定,市、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。如果有权责不明或职责交叉的情况,按第五条规定:由市、县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部门。”新闻发布会上,市法制办主任王鹏介绍说。此外,在条例的第八章“监督管理”中,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。新闻发布会上,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、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宏指出,条例对于规范城市管理行为、提升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服务水平,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。

作为市民生活、工作的主要空间,城市管理水平不仅体现了文明程度,更直接关系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。尤其我市当前正处在创建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,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的职责定位和违规处罚,为创城“保驾护航”。此外,条例作为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,将城市管理领域的系列规章制度有机联系,用法律手段理顺了管理体制,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。作为执法主体,市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家渠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态,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,进一步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,做到依法管理、文明执法。

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

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是继《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》、《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》之后,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法。本着针对问题立法、立法解决问题、急用先立和立法条件成熟先立的原则,旨在解决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实践中缺乏执法依据的问题。条例中还明确,政府可以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细化城市管理。

记者从发布会上还了解到,从酝酿到出台,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历时一年半,经过多次调研论证、征求意见、修改完善、审议讨论。2016年10月27日,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对该法规草案次审议;今年6月27日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;7月28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。今年10月1日起,条例将正式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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